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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96章 《爵位职官法》(1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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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品官制的意义是用品级将官员的尊卑、资历用直观的数字表达出来。

发展到唐朝五姓七贵时期,一个简单的九品官制,硬是分出正、从两阶及上下两级。一个九品小官,有从九品下,从九品上,正九品下,正九品上;一个品级足有上下四级,九品之外还有不入流的九等流外小吏,这些障碍卡死的是哪些人?

所以也不能单纯的照搬九品官制,完全可以用另一个当时代人熟悉的东西来区分尊卑:爵位。

如今魏公国建立在即,对魏越来说最大的一个好处就是所有囊括在公国内的百姓,其原有的军功爵、武功爵都将作废!

传承自先秦的二十级军功爵,以及武帝时期的武功爵虽然已经没了意义,可依然在流通,影响着人头税、徭役征调。这些人祖上为汉室出力获得的爵位、及相关待遇必须取消,没道理他们祖先为汉室出力气后,由现在的魏公国来支付回报。

军功爵、武功爵滥发至今,可能一个亭里杀猪的就是官大夫;或者一个应募的大头兵就是公乘爵位。

取消魏公国境内百姓一切来自汉室军功爵、武功爵的福利待遇势在必行,只有将所有魏公国的百姓打回原型,才能征发到足额的户调或人力。

当然了,如果你不愿意放弃来自汉室祖传的军功爵、武功爵,你可以带着这些爵位从魏公国疆域内迁移到冀州其他郡国,或冀州之外去,对此魏越不做限制。

只要留在魏公国疆域内,就要免除来自汉室的爵位待遇,并执行《户调法》,强行拆分大户为小户,将一户一百亩为限的要求贯彻下去!

也不能一棍将所有豪强、寒门、世家的几百年努力打回原型,否则别说这些人,光是魏越的部属就会不稳。

所以在执行《户调法》之前,魏越在魏公国建立时会对公国内下求贤诏书,收编一批愿意为他出力气的家族。为此,专门要出台一部配合《户调法》,拉拢现有官吏、军吏的法律《爵位职官法》。

毕竟摸着良心来说,《户调法》拆分大户为小户,限制一户一百亩田地的基础条件对豪强之家来说太过分了,几百年,十几代人的努力会付诸东流,被一拳打回原形,换谁都肯定无法接受。

所以魏越不得不在执行《户调法》之前下达求贤诏书,将愿意为他出力的寒门英才、豪强、世家子弟收录为郎官随从,赐予官身,让这些家族能在《户调法》规定范围内保留相对有限的财富,让他们不至于绝望和他来个鱼死网破。

故而,魏公国的官吏待遇方面就要对苛严的《户调法》进行补充,比如根据爵位不同给与不同的田产额度。

有一点必须要说明,魏公国新创,颁布新的爵位法规时,注定不可能所有人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。普通百姓、拒绝为魏越效力的家族自然是白身,要在《户调法》的打击中成为小户,要服役。

而现有的魏公国官吏、军士,会根据现有的职位授予其相符的爵位。

秦汉二十级军功制,汉武帝颁布的武功爵,因滥发、滥授超出国家承载后无法兑现待遇,导致爵位体系破产。在爵位体系破产之前,能有效维持国人尊卑上下等级,能积极激励国人为国效力。只要解决爵位泛滥,超出国家承载上限这个问题,爵位制度还是很有可取之处的。

起码,爵位制度稳固,所有爵位制度受益者都会拥护这个爵位制度的根本——魏公国。

所以爵位滥发的三个途径,必须要制止,堵住。一个是父子爵位相袭不降等;一个是为庆贺大事而普遍赐天下人爵位一等形成的惯例赐爵;一个是为筹集作战物资而贩卖爵位,导致爵位泛滥,为人所轻。

爵位跟官职绑定,以爵位高低来决定生活待遇、政治待遇,效仿秦法又能改益秦法,这就是魏越的本意。

如征辟、察举制度,虽不会消亡,但也会受到很大的打击。

比如《户调法》、《爵位职官法》颁布后,九卿要举荐、征辟人才时,对方必须要有‘不更’爵位。

随着魏公国建立,以及第一次大范围的求贤诏令后,再根据职位授爵后,一个尴尬的现象就出现了:凡是有魏公国爵位的,必然在魏公国有职务;凡是没有魏公国职务的白身,那么他绝对不会有爵位!

没有不更以上的爵位,就无法被人举荐……没有特殊的渠道,按着《爵位职官法》来升爵,一个人自少年服白役时,只有两条路子可以获得不更爵位。白役,即白身之役的简称,服役者哪怕有爵位要继承,也要等白役之后才能继承父兄爵位。

而正常白役就两种,一种是听从县府调派给官吏、有爵位而赋闲的人当扈从,一种是到县学学习。

白役之后是初役,这时候继承父兄爵位的可以参与考核,也可以被县学教授保举参加考核,经县学、郡学之后进入国学进修。国学、郡学年满二十岁就开始以‘公国储士’(一等兵)这第一级爵位服兵役,三年兵役期满后升第二级爵位‘新造下士’(伍长),期间表现优异可以擢升为第三级爵位‘良佐中士’(什长)。

三年兵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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