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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0146章 粮市?米石二千钱?(1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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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大人,便是此处。”

二月开春,趁着天上好不容易挂上了一轮暖阳,张病己也是不忍错过如此良机。

天刚一大亮,张病己便带着儿子张彭祖、孙儿张未央、儿媳张赵氏,以及乡中的几个远方晚辈,从渭水以北的张家寨出发,徒步走向了长安。

一行人刚来到东市,就听张彭祖面色一紧,指了指不远处,已看不太出血腥痕迹的一大片空旷地。

“哦······”

循声望去,看着与往日一般无二的市集之外,张病己也是不由微眯起眼。

“不都说,太子于长陵遇刺,皇后一怒之下,于东市外斩了田氏满足,足四百余口?”

“怎不过十数日,东市之外,竟已丝毫不见残肢、血污?”

听闻老夫发出此问,张彭祖也是满脸困惑的摇了摇头,表示自己也不清楚。

说来,也难怪张病己有如此困惑。

无论是在过去数百年,亦或是如今的汉室,作为肉体刑罚中最严重的一项,‘斩’,往往指的都是腰斩。

与此同时,但凡是一个人的罪行,严重到了要腰斩的地步,那廷尉的定罪书上,‘斩’字之后,必然还会跟有二字。

——弃市!

严格意义上来讲,腰斩弃市,或者说斩弃市,其实是一个完整的刑罚,除非极端特殊状况,这二者,便是捆绑在一起的。

但凡是被判处‘腰斩’之刑的犯人,其行刑地点必然是市集之外,也就是方圆数十里最繁华、人流量最多的地方。

在腰斩之刑施行完毕之后,受刑者的两段躯体并不会被收走,而是会被遗弃在市集之外,直到尸体腐烂,才会被丢去乱葬岗。

这,便是‘弃市’。

而如今汉室的《汉律》,相较于前秦时动辄连坐、族灭的《秦法》,无疑是宽松了很多。

虽说《汉律》,其实就是丞相萧何在《秦法》的基础上删补、修改所得的‘秦法2.0’,但在量刑细节之上,二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。

除去谋逆、大不敬等原则性犯罪,《汉律》和《秦法》没有丝毫不同之外,其他大部分民事犯罪,《汉律》的量刑都更为人性化,也更为宽松。

便拿后世人如雷贯耳的‘陈胜吴广大泽乡起义’一事举个例子。

作为戍卒,陈胜吴广所在的队伍,因大雨毁道而‘失期’,无论放到哪朝哪代,也都是‘当斩’。

但同样是‘失期’,《秦法》之上,只有冷冰冰的一行字:为首者斩,同行者连坐。

而《汉律》之上,虽然也是‘当斩’,但具体的条目却是:无故失期,为首者死,同行者流边。

看上去,而这并没有什么不同,都是个死,但实际上,却有两个极为关键的区别。

第一点,便是按照《秦法》,不管出于什么理由,只要戍卒失期,就是个‘斩’字!

而根据《汉律》,只有‘无故失期’,才会被惩罚。

第二点,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——《秦法》对失期的刑罚是:为首者‘斩’,同行者连坐。

也就是说,只要失期,所有人都得腰斩!

而《汉律》的惩罚却是:为首者‘死’,同行者流放边关。

一个‘斩’,一个‘死’,一个‘流’。

这三者之前,便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差异。

——斩,即腰斩弃市,是必死无疑!

而‘死’、‘流’,都是可以拿金、爵抵罪的······

简单来说就是:如果被判‘斩’,那啥都不用想了,安心吃顿断头饭,等死就行。

但要是被判‘死’或‘流’,那还有一种方式,可以逃脱惩罚。

首先,需要这个被判‘死’或‘流’的爵位足够高,即二十级爵位制的第五级以上,就可以享受爵位相应的特权:以钱抵罪。

满足爵位条件后,只要能拿出足够多的钱,那就不需要被执行‘死’刑,甚至都不需要走后门、跑关系,光明正大将罚款交到官府,就能免罪。

虽然乍一眼看上去,‘五级以上爵位、一笔不菲的罚款’,对于底层百姓还是有些遥远,但实际上,也并不是那么难以实现。

汉承秦制,如今汉室的爵位体系,同秦二十级军功勋爵制一般无二。

即:一级公士,二上造,三簪袅,四不更,五大夫,六官大夫,七公大夫,八公乘,九五大夫,十左庶长;

十一右庶长,十二左更,十三中更,十四右更,十五少上造,十六大上造(大良造),十七驷车庶长,十八大庶长,十九关内侯,二十彻侯。

而在这二十级爵位中,从第五级的‘大夫’开始,就可以享有犯罪时,出钱抵罪的特权。

那么,一个‘大夫’的五级爵位,对一个普通的农民来说,意味着什么呢?

就拿张病己来说:汉立,张病已默认获得一级公士爵位;之后在楚汉争霸时期,张病已跟随汉军出征,斩首三级,俘虏四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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